号: 003187579/202209-00062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2-09-26 发布日期: 2022-09-26 19:3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主动回应】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主动回应】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26 19:3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0

根据商务部修订《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删除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因此,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承办单位:市商务局商贸发展与管理科  咨询电话:0557-305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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